参照海关总署相关文件,我国目前法律未对个人邮递药品进境加以禁止,邮递个人物品应当以海关规定的包值为限(注1),并接受海关监管;特殊情况下,海关对个人邮递进境药品可根据医生有效处方确定合理数量;收件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向海关提交处方原件验核,海关通常会复制留底。
注1 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规定,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参照海关总署相关文件,我国目前法律未对个人邮递药品进境加以禁止,邮递个人物品应当以海关规定的包值为限(注1),并接受海关监管;特殊情况下,海关对个人邮递进境药品可根据医生有效处方确定合理数量;收件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向海关提交处方原件验核,海关通常会复制留底。
注1 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规定,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